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 贵州凯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贵州众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贵州凯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7.83%标准计算、罚息以400万为基数,自2018年5月12日起按照合同约定利息上浮50%标准计算、复利以逾期利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计算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但总计应当以年利率24%为限); 二、贵州众大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明支行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656元,减半收取21828元,由贵州凯丰源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此款项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