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
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丰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98429.50元(交强险60359.03元+商业险38070.47元);

二、被告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鉴定费1890.0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4.00元(原告已垫付),由原告***负担171.00元;由被告吉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153.00元,于上述判决款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7-30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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