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截止2019年10月22日的借款本金70000元、利息4597.89元;并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为止,以借款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贷款执行月利率10.1500‰上浮50%计收罚息,以所欠利息4597.89元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被告***、***、***、***对被告***在上述第一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64元,减半收取832元,诉讼保全费766元,合计159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8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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