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灵武市金沙绒业有限公司 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撤销权纠纷 |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撤销被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清偿贷款本金及利息1000002元; 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宁夏荣昌绒业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1000002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被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武支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