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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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先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三台分公司 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先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三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20000元及利息(其中,108000元从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12000元从2020年6月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被告隆生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垫付,在执行时一并品迭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