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 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签订的预售合同; 二、被告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钢材预付款136,113.11元; 三、驳回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预交3862元,应退还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1952元),由原告新疆奎开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99元,由被告新疆伊犁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51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2 |
| 发布日期 | 2020-08-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