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家豪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山西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山西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34373元,代收费用3818元;

三、被告山西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涨价损失费74349元,装修损失55869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兴县蔚汾镇东关村杨玉春沟龙兴花园第3幢4单元5层501号房屋一套退还被告山西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公司。

本案受理费6318元减半收取计3159元,鉴定费11000元,共计14159元由被告山西明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7
发布日期 20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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