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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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浮山县农腾肥业有限公司 浮山县华麟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浮山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浮山县农腾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山西浮山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1000万元。自2014年11月10日至2015年11月5日应按年利率9.6%支付利息;自2015年11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14.4%支付利息。 二、浮山县华麟矿产品经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656元,减半收取计61328元,由浮山县农腾肥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