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114.59元,由长富基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7-11-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