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长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
黑龙江省中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驳回北京长富投资基金(有限合伙)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745.38元,由长富基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7-11-24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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