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旬阳县鼎盛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西安恒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工程款26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7年11月12日至履行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00.00元,由被告旬阳县鼎盛建材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24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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