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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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黑N×××**号北京现代牌黑色小型轿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7,076元;在黑N×××**号北京现代牌黑色小型轿车投保的商业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83,050元; 二、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黑A×××**号马自达牌红色小型轿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87,032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A×××**号东方牌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死亡赔偿金86,977元; 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吉A×××**号金旅牌小型普通客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袁志毅死亡赔偿金86,977元; 五、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9,143.5元的70%,计97,400.45元; 六、被告张晓颖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9,143.5元的14%,计19,480.09元; 七、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9,143.5元的8%,计11,131.48元; 八、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39,143.5元的8%,计11,131.48元; 九、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00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河中心支公司负担3,429元;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负担1,105元;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负担1,104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负担1,104元;被告***负担1,236元;被告张晓颖负担247元;被告田伟成负担141元;被告***负担141元;原告***、***负担7,9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05-06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