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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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裁定结果 一、冻结***或吉林省福田肥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5938550元。***银行账户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账号6228480556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支行,账号62149908********;吉林省福田肥料有限公司账户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梨树县支行,账号4110010********。冻结期限为一年。上述任一账户内冻结的存款数额满足25938550元时,其余账户存款不再冻结。 二、查封吉林省福田肥料有限公司位于梨树县梨树镇舍开公路西、吉林绿色天宝饲料有限公司南,面积为3148平方米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吉(2019)梨树县不动产权第0001XXX号;查封吉林省福田肥料有限公司位于梨树县梨树镇舍开公路西、吉林绿色天宝饲料有限公司南,建筑面积为7882.04平方米钢结构自建厂房,不动产权证号:吉(2019)梨树县不动产权第0005XXX号;查封吉林省福田肥料有限公司位于梨树县梨树镇东平安村,面积为16757.87平方米工业用地,不动产权证号:吉(2018)梨树县不动产权第0002XXX号;查封吉林省福田肥料有限公司位于梨树县梨树镇舍开公路西、吉林绿色天宝饲料有限公司南,建筑面积为1150.43平方米,总层数3层,办公用房,不动产权证号:吉(2019)梨树县不动产权第0005X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吉林省福田肥料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吉CG5X**黑色路虎车的车籍,允许使用,变卖需保留价款。查封期限为二年。 四、冻结***持有的吉林省福田肥料有限公司的29.17%股权、***持有的吉林省福田肥料有限公司的70.83%的股权。冻结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第一项冻结被申请人账户存款满足25938550元时,第二、三、四项则不再执行。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