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韵利(上海)商业有限公司货款75863.7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863.73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8年10月1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4元,由被告西安民生百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