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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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绥北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黑8111执异10号 案外人:***,男,****年*月*日出生,住***。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双城市周家镇二十五委十三组,住***。 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556140869Q,住***。 法定代表人:孙衍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0212764425X0,住***。 法定代表人:侯卫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太平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黑龙江省滨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对法院查封的位于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旅游小镇住宅三期工程7栋2单元306室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其于2014年10月23日签订认购书,认购闫家岗农场旅游小镇住宅三期工程7栋2单元306室房产一套,以房抵工程款450907.00元。此房产是在该案之前购买,属于其个人财产,要求法院撤销该裁定,终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本院查明:2019年8月14日绥北人民法院下发了(2017)黑8105执24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位于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旅游小镇住宅三期工程7栋2单元306室等七套房产,案外人***在提出执行异议时提供了认购书一份和发票六张用来证明***已经购买7栋2单元306室房产一套。 本院认为,案外人***购买的位于黑龙江省闫家岗农场旅游小镇住宅三期工程7栋2单元306室房产,没有办理联机备案手续,房产产权并未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驳回***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宋长文 审判员 刘宏勋 审判员 陈 实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许海龙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