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盛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 鸡西誉和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鸡西矿务局三五一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二、变更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黑龙江盛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在使用俱乐部房屋、图书馆房框、场地期间进行装修、改建投入的物品(包括厂房保温板、库房、砼地面、钢板地面、装车平台钢板、回填土、6架房架、彩板屋面、渗井、电机井、火炕、塑料窗、天棚扣板、地砖、上水管、下水管、铝芯电缆、铁艺大门、铁栏杆围墙、门前砼地面)价值为499,489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给付***; 三、变更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9)黑0306民初17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驳回黑龙江盛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给付逾期交房租金损失的请求。 四、判决驳回***要求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64元,由***负担2,170元,黑龙江盛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6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2元,由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盛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鉴定费7,000元,由***负担1,954元,黑龙江盛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5,0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黑龙江盛安民用爆破器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7-0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