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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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市千友米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偿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借款本金800万元及利息(以8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按年利率6.09%计算,自2018年1月1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135%计算)。 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对吉林市千友米业有限公司抵押房地产(详见抵押物清单)的拍卖、变卖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吉林市千友米业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市千友米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941元,由吉林市千友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附:《抵押物清单》 |
| 裁判日期 | 2020-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