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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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设备维修费2000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设备维修费108738元,合计110738元; 二、驳回原告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1元,由原告吉林市市政设施管理中心负担16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负担12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