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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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维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撤销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变更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吉林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化妆品损失37,547.10元(8378元+29,169.10元),***将赔偿对应的化妆品(按附表中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保质期等)交付吉林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如***不能如数交付则按评估确定的化妆品价格扣减吉林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款数额; 四、变更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19)吉02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化妆品损失12,501.04元,***将赔偿对应的化妆品(按附表中商品名称、数量、价格、保质期等)交付***,如***不能如数交付则按评估确定的化妆品价格扣减***应承担的赔偿款数额;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2元,评估费2000元,合计2682元,由吉林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887元,由***负担7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54元,由吉林市热力集团有限公司负担601元,由***负担25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