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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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福泰陶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福建福泰陶瓷有限公司应支付***货款2526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1.6元,减半收取为215.8元,由福建福泰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