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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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神华汽车城有限公司 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市神华马自达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市神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市神华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吉林神华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市神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计算明细附后)。 二、如果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有权对吉林神华集团有限公司提供质押的吉林市神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1000万股股权、吉林市神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980万股股权、吉林市神华马自达一汽轿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2000万股股权、吉林市神华长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200万股股权、吉林市神州大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1500万股股权、吉林市神华汽车城有限公司2950万股股权经协商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3亿元内优先受偿。 三、吉林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及李某3对于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在最高限额3亿元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吉林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及李某3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6,371元,由吉神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神华集团有限公司、***及李某3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