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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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租金7363.52元及逾期滞纳金(自2019年5月1日起,以7363.52元为基数按照日2.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吉林省神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与前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