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裁定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吉林省和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102国道与清源路交汇处的丹麦小镇18号楼(除505室、1002室、1102室、1104室、1105室、1202室、1302室、1402室、1502室)、19号楼(除已备案登记的105室和605室)、34号楼,共计238套房屋(具体房屋信息详见附表)交付申请执行人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抵偿被执行人应付的工程款16828409元、工程款利息5347597.17元、违约金10925003.12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774527.52元;测绘费76042元、评估费180000元、施工图纸晒图费633元、开锁费90元、公证费1060元;案件受理费、鉴定费、保全费共计330556元;本案执行费101863元。前述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时起转移。 二、申请执行人长春创富集团股份公司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或于具备初始登记条件时办理不动产初始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