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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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永世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滨海新区建川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川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伊朗丝绸之路钢铁产业园炼钢、连铸系统建筑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分包合同补充协议》以及《设备及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合同》; 二、被告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川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共计2999376.51元及利息,其中以1500603.81元为基数,从2018年6月2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以1498772.7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从2019年8月20日起,以2999376.5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三、被告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川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天津滨海新区建川工程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1474元,由被告德阳万达重型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