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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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沁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债权之日止)。 二、被告***对以上贷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对以上贷款本息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山西沁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被告***、被告***、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