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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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锦悦梦想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侯马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侯马市太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8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在月利率13.3‰的基础上加收50%)。 二、被告山西锦悦梦想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5元(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5000元,共计15195元,由被告***、***、山西锦悦梦想城婚纱摄影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