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陕西至尊宝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2693号之一

原告:陕西至尊宝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8UN90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生,住***。

被告:***,女,汉族,1994年生,住***。

本院审理原告陕西至尊宝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撤销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至尊宝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裁判日期 2020-06-28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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