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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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陕西至尊宝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402民初2693号之一 原告:陕西至尊宝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8UN90 法定代表人王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9年生,住***。 被告:***,女,汉族,1994年生,住***。 本院审理原告陕西至尊宝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撤销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至尊宝商务咨询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