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分行
四川省资阳市正力实业有限公司
资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偿还应急临时转贷金5,620,000元、截止2018年8月16日应急临时转贷金占用利息4,696,600元以及2018年8月17日起的应急临时转贷金占用利息(以未偿还的应急临时转贷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资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三、驳回原告资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322元(已由原告资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由被告四川众力氟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资阳市工业投资有限公司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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