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内蒙古龙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内0502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内蒙古龙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7101.99元、误工费302.53元、陪护费1037.3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00.00元、伤残赔偿金27606.00元,合计36847.8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00元、鉴定费3900.00元,由被上诉人绍友权负担457.0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龙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被上诉人绍友权负担914.0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龙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19-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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