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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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龙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9)内0502民初353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内蒙古龙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赔偿被上诉人***医疗费7101.99元、误工费302.53元、陪护费1037.36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800.00元、伤残赔偿金27606.00元,合计36847.88元,上述款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执行;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7.00元、鉴定费3900.00元,由被上诉人绍友权负担457.0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龙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14元,由被上诉人绍友权负担914.00元,由上诉人内蒙古龙泰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