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惠东县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惠州市鑫胜矿产品有限公司
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
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930.5308万元及利息(利息分三段计算,1.2018年1月23日-2018年2月24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46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年利率21.6%)计算;2.2018年2月25日-2018年4月22日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30.5308万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0.06%(年利率21.6%)计算;3.2018年4月2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930.5308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上述利息之和减去2475308元,即为被告应支付的利息金额);

二、被告深圳市嘉长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盈丰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嘉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嘉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惠东县振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惠州市鑫胜矿产品有限公司、***、***、***对被告上海网谷投资有限公司应偿还的上述债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3012.59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158012.5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8012.59元,本案各被告共同负担1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涉外、涉港澳台当事人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31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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