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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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安心物业有限公司 宜昌亨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宜昌市安心物业有限公司2014年7月至2019年12月31日欠缴的物业服务费(包括电梯使用费)17443元。 二、驳回原告宜昌市安心物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市安心物业有限公司负担88元,被告***负担1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20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