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告***、***于2016年6月2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 二、被告***、***偿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863,016.39元、利息27,117.43元、罚息875.51元,合计891009.33元(截至2020年5月26日),并从2020年5月27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借款本金863016.3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5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10个基点支付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10个基点后的1.5倍支付罚息。 三、被告***、***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师代理费53460元 四、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所有的位于宜昌市夷陵大道358-3号不动产权证号为鄂(2017)宜昌市不动产权第0075268号、他项权证号为鄂(2019)宜昌市不动产证明第0005636号的房屋享有优先抵押权,对抵押物折价、变卖、拍卖的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以上给付内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5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共同承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1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