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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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昌邦乐涂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邦乐涂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800元;并从2020年1月14日起至货款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宜昌邦乐涂料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 二、驳回原告宜昌邦乐涂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元(原告已减半预交),减半收取51元,由被告***负担,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清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