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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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覃雪墨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0000元; 二、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中赔偿原告***、***因覃雪墨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185472.80元。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2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武鸣支公司负担5732元,原告***、***负担119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