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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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 都安国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因唐旭成死亡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损失138351.5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公司负担3067元,原告***、***、***负担4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6 |
| 发布日期 | 2020-08-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