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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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尚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疆尚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车辆租赁费21,000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尚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8元,由原告新疆尚城联合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985元,被告***负担16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27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