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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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尔果斯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市天旭建筑设备租赁站设备租赁费588908.7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霍尔果斯市天旭建筑设备租赁站违约金176672.61元,建筑设备装卸费6769.2元、建筑设备维修费43元,共计183484.81元; 三、新疆渝江华东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以上款项在***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8.47元,由被告***负担9131.2元,由原告霍尔果斯市天旭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10977.2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