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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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9)晋1002民初397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273642.48元。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554元,鉴定费1500元,共计7054元,由被上诉人山西盛世隆祥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373元,由上诉人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负担3323元,由被上诉人***负担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