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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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吕梁离石西山晋邦德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柯立沃特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变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为:上诉人山西吕梁离石西山晋邦德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被上诉人山西柯立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欠付租金1298000元; 二、驳回被上诉人山西柯立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山西吕梁离石西山晋邦德煤业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98元,由被上诉人山西柯立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179元,由山西吕梁离石西山晋邦德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84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490元,由被上诉人山西柯立沃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390元,由山西吕梁离石西山晋邦德煤业有限公司负担16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04-07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