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8-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江苏方正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保险赔款4875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户名:***,账号62×××7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市练塘支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06元,评估费25310元,合计诉讼费2961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4306元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直接支付,本院不再收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裁判日期 2019-10-26
发布日期 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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