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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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森润煤化有限公司 稷山县林华工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一、撤销山西省古县人民法院(2019)晋1025民初254号民事判决; 二、上诉人山西森润煤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货款318170元及利息(从2013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 三、驳回被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7339元,由山西森润煤化有限公司负担6339元,由***负担1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339元,由山西森润煤化有限公司负担6339元,由***负担11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