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市永达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市永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将坐落在太仓市的商品房登记至原告***、***名下; 二、被告苏州市永达置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违约金10008元(户名:***,开户银行:平安银行深圳时代金融支行,账号:62×××3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或者其他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142元,减半收取计71元,由被告永达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永达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21 |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