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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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离石大土河煤焦企业集团总公司 山西文鑫钢铁有限公司 太原市融昌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维持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变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8)晋1102民初159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一、被告山西文鑫钢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山西省离石大土河煤焦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500000元借款的起算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3000000元借款的起算日期为2003年10月14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按年利率24%支付原告利息。”为“原审被告山西文鑫钢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被上诉人山西省离石大土河煤焦企业集团总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50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500000元借款的起算日期为2002年12月5日,3000000元借款的起算日期为2003年10月14日)至2018年6月23日止,按年利率24%支付被上诉人利息”; 三、驳回上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4800元减半收取计17400元,由上诉人***、原审被告山西文鑫钢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52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05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