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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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苏州国实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东方明珠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国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国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返还本金9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9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国实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对被告苏州国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不能清偿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84元,由被告苏州国实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苏州国实盛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帐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