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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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 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 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裁定结果 本院(2018)晋05执34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山西中电明秀发电有限公司、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明秀新能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负有继续向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山西省分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合议庭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