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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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晋11民终100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1,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2,山西介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永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2018)晋1121民初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判决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907元,减半收取4953.5元,由上诉人黎城华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合议庭 审判长马兴华 审判员潘文 审判员张晓玮 判决日期 二零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冯宏 |
裁判日期 | 2019-05-31 |
发布日期 | 2019-12-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