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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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介休市先科煤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山西平遥华丰防爆电机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判决结果 由被告介休市先科煤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平遥华丰防爆电机有限公司货款168254元,并从2019年8月10日起至归还之日止依照中国工商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利率计算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 案件受理费1833元,申请保全费1420元,共计3253元,由被告介休市先科煤化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
| 裁判日期 | 2019-11-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