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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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元市运融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8民初3175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归还借款本金2344604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7年3月22日的利息为351097元;自2017年3月23日起的利息以本金 234460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9065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4065元,由***负担1031元,***负担2303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718元,由***负担2118元,***负担40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