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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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乐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489.55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722.28元; 三、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32.73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12.50元,被告***、***、***、***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7-02 |
发布日期 | 2020-08-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