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8-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南药川江医药有限公司
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
红石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民申117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章凡,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红石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怀东,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四川南药川江医药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英。

再审申请人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红石国际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石公司)及一审第三人四川南药川江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药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9396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各方当事人就南药公司向长青公司支付借款、预付款以及长青公司偿还借款和提供货物的情况进行了对账。长青公司对南药公司2009年11月付款905978元和2009年12月付款9022640元的收据提出异议,认为票据未加盖长青公司财务专用章,长青公司账上没有记录,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二审法院未支持其抗辩,并对各方对账中的付款票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据此认定南药公司向长青公司支付款项合计21571471元,并无不当。同时,经各方对账确认长青公司已偿还借款7259760元,提供货物的货值金额为6585445.2元,还款及供货金额合计13845205.2元。两笔之间的差额为7726265.8元。因在长青公司对上述异议未举出充分证据证明,也未对收款差额作出合理说明,故二审法院根据各方对账结果认定南药公司对长青公司享有债权的金额为7726265.8元,长青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无不当。

综上,长青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情形,其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定如下:

驳回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牟桂红

审判员  廖 新

审判员  柯 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邱茂桂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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